深圳邦健生物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百胜(深圳)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民申62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百胜(深圳)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邦健生物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百胜(深圳)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胜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邦健生物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健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2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百胜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错误确定案由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百胜公司主张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邦健公司主张本案为行纪合同纠纷,二审却认定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认定案由错误。(二)二审支持邦健公司退款退货的诉讼请求错误,未支持百胜公司依据未达标销售额主张的利润损失和保证金错误。二审认为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期满终止,双方当事人对协议的解除不存在过错,双方均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并非合同解除,而是合同到期终止,二审混淆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适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九十八条错误,致裁判结果错误。涉案《代理协议》约定的最低采购量是邦健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邦健公司未完成的采购量高达最低采购量的二分之一,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邦健公司应承担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不应判令守约方百胜公司向违约方邦健公司退货。二审酌定百胜公司的损失为800万元,依据不足,远未涵盖百胜公司就未达标销售额实际产生的利润损失。 邦健公司称,二审对合同定性正确,裁判结果正确,应驳回百胜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二审根据当事人之间签署的协议内容、交易方式、营利方式,认定本案当事人之间为独家代理销售合同关系正确。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未将独家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作为一项独立案由,故本案为合同纠纷。虽然二审所列案由“委托合同纠纷”与涉案法律关系性质不一致,但二审确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独家代理销售合同关系进行裁判,案由问题未影响二审对本案实体纠纷的处理。 根据百胜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需要审查的主要问题是百胜公司是否应当向邦健公司返还货款、如何认定百胜公司的损失,以及百胜公司是否应当向邦健公司返还保证金。 关于百胜公司是否应当向邦健公司返还货款的问题。在涉案《代理协议》履行期间,邦健公司向百胜公司订购的产品中有100台未能售出。《代理协议》期限届满时,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有关规定,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清理。但双方当事人作为专业的医疗设备交易商,未在《代理协议》中对“代理期满后存货如何处理”这一重要事项作出约定,在这一背景下,二审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交易身份、再出售能力的比较,为最大程度实现涉案产品的实际利用,判令邦健公司向百胜公司退还存货、百胜公司向邦健公司返还货款,实体裁判结果并无不当。至于百胜公司提出的二审混淆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的问题,在《代理协议》期满但代理产品未全部售出,即代理销售事项尚未完成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均诉至法院要求清理债权债务关系,二审援引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关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条文进行裁判,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关于如何认定百胜公司的损失问题。百胜公司诉请邦健公司按照《代理协议》约定的“最低采购量”30%的利润率赔偿损失。本院认为,当事人在《代理协议》中就“最低采购量”对应的履约后果仅约定,“如邦健公司未能完成业绩指标,百胜公司有权对邦健公司的代理权限进行调整”,双方并未就该“最低采购量”义务进一步约定其他责任条款。另百胜公司在二审中以商业秘密为由不同意对涉及其利润率事实的证据进行质证,因此,二审未采信百胜公司主张的30%利润率符合法定的证据规则。如二审所分析,邦健公司能否完成保底任务受双方当事人多种因素制约,二审基于邦健公司盲目备货的事实、实际销量和保底任务的比例,结合百胜公司自认的利润率等因素,二审酌定邦健公司向百胜公司赔偿800万元预期利益损失,裁判结果比较公平。 关于百胜公司是否应向邦健公司返还保证金的问题。涉案两份《代理协议》附件中关于保证金条款约定,“如果完成保底金额,保证金计入最后一批货款”,但未约定“未完成保底金额则百胜公司有权没收保证金”。鉴于双方均为专业的商事交易主体,从上述保证金的文义来看,双方并无没收保证金之合意。因此,百胜公司主张没收邦健公司交纳的保证金缺乏合同依据,二审未予支持亦无不当。 综上,百胜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百胜(深圳)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