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3民初14184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预缴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