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3民初7878号
原告:夏某某,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夏某某与被告某工程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原告夏某某于202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