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四川向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683民初3941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绵竹市新市镇长宁村4组7号,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82********。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洪伟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昭觉寺横路10号11幢13楼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BRH5TA4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9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红土乡白鹤村8组1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91********。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平185江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132660027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员工。 第三人:四川向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北三街82号5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2L0JG6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洪伟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向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00.00元,减半收取计13,0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