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683民初3941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绵竹市新市镇长宁村4组7号,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82********。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洪伟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昭觉寺横路10号11幢13楼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BRH5TA4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9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红土乡白鹤村8组1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91********。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平185江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132660027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员工。
第三人:四川向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北三街82号5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2L0JG6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洪伟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向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00.00元,减半收取计13,0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