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3民初43136号
原告:冉某某,男,苗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男,公司员工。
原告冉某某与被告某工程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冉某某于202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冉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冉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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