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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某某与某工程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3民初43136号 原告:冉某某,男,苗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男,公司员工。 原告冉某某与被告某工程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冉某某于202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冉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冉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