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民初351号
原告:健研检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62号十楼、十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B3695275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福建省晋华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集成电路科学园联华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465Y9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健研检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晋华集成电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健研检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健研检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