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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小短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牛投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民初161号 原告:温州小短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工业区37号306-2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牛投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0号楼5层(06)5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温州小短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牛投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同年3月28日,原告温州小短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温州小短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小短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小短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锋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 助理  ***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