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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牛投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与世鳌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01民初6728号 原告:北京牛投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7号3幢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世鳌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550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天飚。 原告北京牛投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世鳌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牛投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世鳌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牛投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解除服务合约协议书》中约定的款项122,610.70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122,610.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20年6月2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2日签订《世鳌国际服务办公中心合约》,合约约定原告承租被告位于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号XX大厦XX层XX&A030房屋。租赁期限自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止。2019年7月31日,原告已搬离租赁房屋,被告始终未退还原告保证金。经原告与被告反复沟通、催告,双方于2020年3月18日签订《解除服务合约协议书》,被告承诺向原告退还款项122,610.70元,该笔款项应于2020年4月25日支付40,000元、5月25日支付40,000元、6月25日支付42,610.70元。时至今日,在原告已经完整履行协议所载义务的情况下,被告经反复催告至今仍未支付前述款项,被告逾期付款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鉴于被告已经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诉如所请。 被告世鳌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20日,原告通过招商银行向被告名下银行账户XXXXXXXXXXX********转款252,000元。同日,被告出具内容为“收A030(牛投邦)履约保证金126000元”的收据。 2019年4月12日,原告作为乙方(客户方),被告作为甲方(服务方)签订了一份《世鳌国际服务办公中心合约》(合约编号S0-SHHYDS060-20190412-0002),约定租赁标的物为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号XX大厦XX层XX室;租赁期限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月度租金标准为24,000元、月度服务费标准为8,000元;首期租金及服务费总额96,000元、履约保证金总额96,000元,原CR-145合约履约保证金96,000元转入本合约作为履约保证金;乙方须于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本合同首期租金及服务费96,000元;上述合约开票汇款资料中约定收款方为被告,收款账户为XXXXXXXXXXX********。 2019年11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终止、解除商务中心房屋租赁合约财务确认书》,主要内容:A030/A032北京牛投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与世鳌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签署了租赁期限为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世鳌国际服务办公中心合约》,于2019年7月31日经双方场地及设备清点无误,现世鳌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财务部正式发出财务确认书:履约保证金126,000元,支付金额126,000元;一次性设施损耗费1,890元、以往欠缴服务费1,479.30元、银行转账汇款手续费20元,应收款共计3,389.30元;实际支付金额122,610.70元。原告在租户确认处盖章。 2020年3月18日,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解除服务合约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于2019年4月12日共同签署了《世鳌国际服务办公中心合约》(S0-SHHYDS060-20190412-0001、S0-SHHYDS060-20190412-0002)(以下简称服务合约),约定乙方承租甲方位于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号XX大厦XX层XX室房屋(以下简称承租单元)。租赁期限自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止。现双方友好协商,就协商一致服务合约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1、2019年7月31日,甲乙双方签订的两份服务合约终止;2、乙方应于2019年7月31日前搬离承租单元,将承租单元按现状且无任何人为损坏地向甲方归还,甲方无需就乙方的装修残值进行任何补偿或赔偿;同时,乙方应当办理完毕服务合约之合约附件中第4.2条约定的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地址变更及迁出承租单元的手续;3、在乙方结清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服务费,且完全履行完毕了服务合约、合约附件以及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后,则甲方退还乙方122,610.70元(乙方依据服务合约约定需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设施损耗费1,890元、服务费1,479.30元以及银行转账汇款手续费20元,费用合计3,389.30元,从乙方已经支付的履约保证金里进行抵扣);4、乙方同意甲方分三期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应退费用,且分别于2020年4月25日支付40,000元、5月25日支付40,000元和6月25日支付剩余42,610.70元;5、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无权基于服务合约、合约附件等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权利、权益;6、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原、被告分别在落款处盖章。审理中,原告表示其已经履行上述协议书的内容,且原告系北京的公司,并未实际注册在涉案房屋中。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世鳌国际服务办公中心合约》、招商银行付款回单、收据、《终止、解除商务中心房屋租赁合约财务确认书》、《解除服务合约协议书》及原告的庭审**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被告成立租赁关系后,原告已实际向被告支付了履约保证金126,000元。原、被告通过《终止、解除商务中心房屋租赁合约财务确认书》对各类款项进行了核对;双方签订的《解除服务合约协议书》约定解除租赁关系后各自应当履行的义务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履行。原告已履行上述协议书所载义务,被告理应按约向原告退还协议书中明确的122,610.70元。现被告未履行退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原告要求被告退还122,610.7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解除服务合约协议书》约定被告分三期退还原告费用,其最后一期为2020年6月25日,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0年6月26日起支付逾期付款造成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放弃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世鳌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北京牛投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122,610.70元; 二、被告世鳌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牛投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122,610.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20年6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1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世鳌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