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玉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宜春市战友实业有限公司、无锡市玉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902民初5187号 申请人:宜春市战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春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560067663。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市玉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镇中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20638440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被申请人:***,男,196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春市战友实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无锡市玉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春市战友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玉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宜春市战友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春市战友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玉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