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902民初5187号之二
申请人:无锡市玉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镇中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20638440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宜春市战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春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560067663。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宜春市战友实业有限公司诉无锡市玉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宜春市战友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玉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同日本院依法制作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无锡市玉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相应财产,该案审理过程中宜春市战友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现申请人无锡市玉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冻结其财产依据不足为由请求解除对其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宜春市战友实业有限公司诉无锡市玉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宜春市战友实业有限公司已撤诉,申请人无锡市玉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无锡市玉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