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玉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玉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惠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苏0211行初326号 原告无锡市玉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镇中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梁溪区慧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锡市惠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文惠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第三人***,男,汉族1966年1月21日生,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梁溪区大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无锡市玉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惠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无锡市玉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玉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玉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无锡市玉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