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404民初553号 原告:***,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经济开发***大道1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82003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38716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了东莞***越、悦湖岛、悦舟道项目,其将该项目劳务分包给***,***又将排水安装(纯劳务)分包给原告班组。工程完工后,2023年3月28日被告***给原告进行了结算,总计1272066元,已付884900元,剩余387166元,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现原告无奈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公司将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劳务项目发包给被告***,而后***又将排水安装分包给原告***,故本案应定性为建设工程领域内的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双方之间因索要劳务工程分包费用而产生的纠纷,其本质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即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称与被告存在劳务合同纠纷,并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可认定为合同履行地为由诉至本院。经查,被告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案涉东莞***樾等工程项目中劳务作业分包给被告***后,***又将劳务作业中的排水安装分包给了原告***班组,以致原告***班组与***、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系劳务分包合同关系,并非系原告***与***之间形成单纯的劳务合同关系,且因案涉分包项目为房产建设施工项目,故该分包合同隶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更为恰当。另,本案原告***以其户籍地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但根据原告户籍地堆坊村村委会提供的材料显示,***已长期不在其户籍地址实际居住,现向户籍地法院提起诉讼,明显违背了方便当事人诉讼的立法目的,故本院亦不适宜管辖审理此案,综上所述,本案应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