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824民初3244号
原告:应某,男,195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原告:余某,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化县钱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某,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
法定代表人:余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应某、余某与被告林某、衢州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5年1月10日、2月17日、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以双方有自行协商意向为由,于2025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应某、余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829元,由原告应某、余某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