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4民初6265号
原告:苏州秀坤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秀坤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2020年4月17日,原告苏州秀坤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秀坤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不予催缴。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