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中农兴安种牛科技有限公司

延青、内蒙古中农兴安种牛科技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2222民初47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址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内蒙古中农兴安种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哈日道卜嘎查。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内蒙古中农兴安种牛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内蒙古中农兴安种牛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内蒙古中农兴安种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