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02执31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盐城**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亚家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盐城**塑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亚家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生效的(2019)苏0902民初2073号法律文书载明:“被告江苏亚家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盐城**塑胶有限公司489225元。”因被执行人江苏亚家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盐城**塑胶有限公司向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琼海市的房产以及两辆车辆,且已扣划了被执行人120100元,后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交公安机关查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能否变价。本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902执31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孙 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