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凯炤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凯炤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明华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608民初1897号 原告广州凯炤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松岗大街**巷**号**房(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87663467Q。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高明华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合成街道荷香路**号名都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17625561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凯炤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华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定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被告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凯炤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凯炤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广州凯炤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