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凯炤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凯炤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祥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3民初1708号 原告:广州凯炤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松岗大街9巷30号101房(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87663467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祥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二横路15号**大厦3层308B房(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094098319N。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凯炤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炤公司)与被告广州祥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凯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祥煜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凯炤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10238.78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3071.63元(310238.78元×30%);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4日,原告与被告就广州市番禺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广州第四资源热力电厂)事宜签订《消防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QTXF-2017115A),约定:第二条、合同总额1250000元。第六条、结算方式及期限:1、预付货款:甲方(被告)在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原告)支付合同总额的15%,即187500元作为定金和预付货款;2、甲方在乙方气体管网及报警设备安装完毕3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即375000元;3、甲方在乙方所有的气体工程整体安装完毕3日内再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即375000元;4、甲方在乙方气体灭火系统开通调试完毕半个月(15天)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即250000元。开通调试完毕10日,视同消防验收通过;5、余款5%为质保金即62500元,在质保期满3日内付清,气体主设备到货之日起两年(24个月)内为质保期。第七条、违约责任:。2、甲方不按时支付货款的,每天按照所欠总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后经双方核算,最终确定合同总价款为1194254.78元。而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又额外为被告垫资了14769元用于购买设备。2017年5月20日,原告负责的项目已安装并调试完毕,此时,被告应支付至总工程款的95%,剩余5%的款项作为质保金(24个月),质保金也应于2019年5月22日前付清。但至今,被告仅支付了890500元,且在扣除原告处员工的伙食费4004元、保险费3280元、罚款1000元后,被告仍需支付原告310238.78元。此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均不断推脱,拒不付款。综上,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且经原告多次催告后仍拒绝履行付款义务,该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如诉请。 被告祥煜公司未答辩。 凯炤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消防设备购销合同》、《混合气体(IG-541)自动灭火系统材料单》、微信聊天记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作为证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4日,祥煜公司(甲方)与凯炤公司(乙方)就广州市番禺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广州第四资源热力电厂)工地消防设备安装服务事宜签订《消防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QTXF-2017115A),其中约定:合同总额1250000元。工期自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5月30日。结算方式及期限:1、预付货款:甲方在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5%,即187500元作为定金和预付货款;2、甲方在乙方气体管网及报警设备安装完毕3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即375000元;3、甲方在乙方所有的气体工程整体安装完毕3日内再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即375000元;4、甲方在乙方气体灭火系统开通调试完毕半个月(15天)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即250000元。开通调试完毕10日,视同消防验收通过;5、余款5%为质保金即62500元,在质保期满3日内付清,气体主设备到货之日起两年(24个月)内为质保期。违约责任:甲方不按时支付货款的,每天按照所欠总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后经双方核算,最终确定合同总价款为1194254.78元。在合同履行期间,凯炤公司为祥煜公司垫资了14769元用于购买设备。2017年5月20日,凯炤公司负责的项目已安装并调试完毕。祥煜公司于2017年3月5日支付第一期货款187500元、于2017年5月24日支付货款200000元、于2017年8月29日支付货款150000元,另通过案外人向凯炤公司出具支票方式于2018年4月12日支付货款300000元、于2018年11月29日支付货款53000元,共计890500元。2020年1月15日,双方通过微信进行对账后确认,调整后的合同总价1194254.78元加上凯炤公司垫付的设备款14769元,扣除祥煜公司已付货款890500元、凯炤公司员工的伙食费4004元、保险费3280元、罚款1000元,祥煜公司仍需支付凯炤公司货款310238.78元。此后,祥煜公司没有支付尚欠货款310238.78元,凯炤公司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凯炤公司与祥煜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凯炤公司已经履行向祥煜公司交付货物及安装的合同义务,祥煜公司应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双方约定的保质期已过,祥煜公司并未就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全部货款的付款期限均已届满,祥煜公司理应支付全部货款。祥煜公司仅支付货款890500元,双方已通过微信对账确认祥煜公司尚欠凯炤公司货款310238.78元,祥煜公司应向凯炤公司支付该款项。双方约定最后的付款时间为质保期满3天内,即2019年5月23日,祥煜公司逾期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违约金按所欠总额的日1%计算过高,凯炤公司将违约金调整至310238.78元的30%即93071.63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祥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诉讼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祥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凯炤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0238.7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93071.6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49.66元,由被告广州祥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州凯炤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已预缴受理费,原告广州凯炤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回受理费;被告广州祥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逾期不缴纳,本院将立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