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0181民初238号之一
原告:广西飞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中新路8号中新国际1号楼1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D9KH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原告广西飞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后,定于2023年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西飞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6元,财产保全费837元,合计1793元(原告广西飞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西飞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