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91民初4053号
原告:山东海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丁豪广场6-2-1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周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标志卓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立清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海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进公司”)与被告北京标志卓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信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海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海进公司与卓信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签订的《煤矿综合自动化系统建设合同书》;2.卓信公司返还海进公司已付合同款项47万元整并支付违约金1380000元(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起诉之日,每日按照合同金额750000元的5‰计算);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责险等诉讼相关费用由卓信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海进公司与卓信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在济南××新区签订了《煤矿综合自动化系统建设合同书》。海进公司依照合同约定于2019年3月6日向卓信公司支付合同总额的15%即18.75万元合同价款,但卓信公司未依约进场施工。2019年7月9日海进公司与卓信公司签订《关于煤矿综合自动化系统建设项目(2019.2.20)的补充》协议,海进公司又依上述协议于2019年7月11日再次向卓信公司支付28.25万元。卓信公司在上述协议签订后仍未按时履行,其中古城煤矿综合自动化平台系统仍有两个子系统未安装,该系统也未整体试运行及验收,付村煤矿综合自动化平台系统则根本未进场施工。海进公司认为合同书约定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合同应当解除且卓信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为维护合法权益,海进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海进公司与卓信公司签订的《煤矿综合自动化系统建设合同书》约定的标的物为两套煤矿综合自动化平台系统,该平台系统的技术要求需符合合同附件的相应技术协议。鉴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技术问题导致产生纠纷,故本案实质系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生在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济宁市、泰安市、莱芜市、滨州市、德州市、聊城市、临沂市、菏泽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设计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海进公司与卓信公司因履行双方签订的《煤矿综合自动化系统建设合同书》导致的知识产权纠纷,应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