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县泰天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原告宁乡县泰天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381民初1036号 原告:宁乡县泰天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乡县泰天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乡县泰天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原告宁乡县泰天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