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381民初1036号
原告:宁乡县泰天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乡县泰天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乡县泰天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原告宁乡县泰天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