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县泰天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宁乡县泰天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24执1676号 申请执行人:宁乡县泰天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回龙铺镇白云新村三里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城郊乡许家垄村新立组**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宁乡县泰天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2018)湘0124民初6989号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乡县泰天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天立案执行。 2019年4月1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先后于2019年4月17日、2019年5月27日、2019年8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无证券、无银行存款等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因尚未扣押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本案无法进行处置。2019年4月24日,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及保险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人财产。 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9年8月1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8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5164.4元,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兰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