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县泰天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宁乡县泰天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湖南漫画岛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24执1505号 申请执行人:宁乡县泰天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回龙铺镇白云新村三里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漫画岛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洲大道创业大楼1214室。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宁乡县泰天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湖南漫画岛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8)湘0124民初698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乡县泰天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执行。 2019年4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4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4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4月22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且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湖南漫画岛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9月2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32392元,申请执行费1886元,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