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湘0124民初6986号
原告:宁乡县泰天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漫画岛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乡县泰天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天公司”)与被告湖南漫画岛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漫画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漫画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4000元(2017年2月28日计至2018年12月28日按年利率24%计算,后段违约金继续按年利率24%另行计算);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青路面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厂区沥青路面,路面施工面积约为3700平方米,总承包单价为42元/平方米;工程款在工程全部完工时被告一次性给原告80%,余额在3个月内付清;约定如果不能及时足额支付,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违约责任,具体方式为按当时银行货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工程拖欠款原始发生之日计算。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17年2月28日进行结算,确定双方工程款157080元,2017年3月15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5000元,2017年9月11日支付原告工程款32000元,剩余工程款10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漫画岛公司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23日,原告泰天公司(乙方)、被告湖南漫画岛公司(甲方)签订《***青路面施工承包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为漫画岛厂区沥青路面、工程数量为沥青混凝土路面施工面积约3700平方米;2、沥青硂路面的总承包单价为42元每平方米,即工程总造价按暂定工程量约为3700平方米计算,工程款暂为155400元;3、工程竣工3日内甲乙双方对工程进行清算,工程款甲方在工程全部完工之时一次性付给乙方80%,余额在3个月付清;4、甲方应按本合同条款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如果不能及时足额支付,应对乙方承担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违约责任,具体方式按当时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工程拖欠款原始发生之日计算。”2017年2月28日,原、被告对工程进行验收计量,确认施工总面积为3740平方米,工程款为157080元。2017年3月15日、9月1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5000元、32000元。剩余工程款项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4.35%,按四倍计算为17.4%。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7.4%标准从2017年2月28日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为30933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营业执照、身份证、企业注册信息、沥青路面施工承包合同、验收计量单等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青路面施工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依约完成了路面施工,且双方已经完成工程验收计量,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1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足额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为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该约定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0933元及后段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其余逾期付款违约金部分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漫画岛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宁乡县泰天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00元;
二、被告湖南漫画岛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宁乡县泰天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30933元及后段逾期付款违约金(已计算至2018年12月10日,后段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被告实际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7.4%的标准从2018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全部工程款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宁乡县泰天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被告湖南漫画岛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59元,原告宁乡县泰天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