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106执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11月9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至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至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一初字第12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吉林省至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一初字第12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