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宫林、吉林省至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民终22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402号。
主要负责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7655号航空国际商务中心A座1层、11层、12层。
主要负责人:***,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货车司机,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原审被告:吉林省至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城西乡四间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吉林省至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3民初4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3民初46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5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