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科车业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山东海科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428民初1804号 原告:***,男,1974年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海科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山东省武城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海科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真实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