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科车业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海科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兆森摩托车销售市场宏大电动车配件商店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28执保1号
申请人山东海科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武城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哈尔滨兆森摩托车销售市场宏大电动车配件商店,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运华广场203栋086号。
被申请人***,1976年9月16日出生。
本院审理申请人山东海科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兆森摩托车销售市场宏大电动车配件商店、***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哈尔滨兆森摩托车销售市场宏大电动车配件商店、***银行存款1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房屋和土地使用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哈尔滨兆森摩托车销售市场宏大电动车配件商店、***银行存款1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名下房屋一套(证号为房权证武字第××号),不准过户、抵押;三、查封申请人***名下土地使用证(证号为武国用2005字第058号),不准过户、抵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