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科车业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海科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兆森摩托车销售市场宏大电动车配件商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428执52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海科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兆森摩托车销售市场宏大电动车配件商店,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运华广场****。 法定代表人:***,职务: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海科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兆森摩托车销售市场宏大电动车配件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哈尔滨兆森摩托车销售市场宏大电动车配件商店已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1428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