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盈石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盈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沪02民辖终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盈石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盈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上海盈石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盈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4930-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海盈石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称,其并非整体包租合同签约方,其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上诉人上海盈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称,其住所地在上海市虹口区,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争房屋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所作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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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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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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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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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