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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盈石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广东利海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6民终8361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民终83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利海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盈石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广东利海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盈石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中,因上诉人广东利海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预缴案件二审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利海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073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