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105执419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盈石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东利海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盈石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利海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0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盈石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东利海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商业规划费用240000元及履行、受理费。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广东利海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鉴于此,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通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105执41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