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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盈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盈石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沪02民终5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盈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原审被告:上海盈石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董事。上诉人上海盈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4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盈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