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晟丰电杆制造有限公司

长某某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信阳某某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息县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2民初11015号之一 原告:长***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煤炭坝镇贺家湾村黄冲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坚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坚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信阳**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息县分公司,营业场所息县城关西大街工区路。 负责人:王**。 被告:信阳**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民权路5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电杆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信阳**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息县分公司、信阳**电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长***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并签署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电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3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257元,合计9894元,由原告长***电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