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泵业集团南通有限公司

上海凌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方泵业集团南通有限公司、浙江金典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民辖终4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苏通大桥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凌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薀北公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金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钟楼路d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上海东方泵业集团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凌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浙江金典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612民初5831号民事裁定,东方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东方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方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规避法律,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东方泵业集团南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