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南通有限公司
>
司法风险
>
裁判文书详情页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南通有限公司
中标信息
诚信信息
荣誉信息
企业人员
项目经理
资质信息
工商信息
司法风险
某某与某某、浙江金典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民终28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金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浙江金典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南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691民初2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后逾期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首页
查企业
查中标
查资质
未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