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方泵业集团南通有限公司

3501上海东方泵业集团南通有限公司与浙江金典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612执350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泵业集团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苏通大桥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金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钟楼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南通有限公司与浙江金典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12民初66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浙江金典建设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上海东方泵业集团南通有限公司1#、2#研发楼加固费用8063390.35元、因工期逾期造成的利息及除锈费用损失5455061.17元、新型墙体发展基金损失1121153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损失224230元、工程质量鉴定费69万元、加固设计费6万元、工程造价鉴定费85891元、代垫的案件受理费115123元等。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等,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17年11月23日、2018年5月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钟楼路128号的不动产设有他项权,存在多轮查封,现已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裁定拍卖,一般债权几无受偿可能; 4.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告知书,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内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权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穷尽调查措施,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目前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612民初6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今后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