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百裕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明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百裕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5财保131号 申请人:石家庄市明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翟营北大街与光华路交口远洋晟庭16号楼1719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君合诚(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百裕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石家庄市明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750,000元的财产实行保全。申请人石家庄市明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家庄市明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成都百裕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温江支行6001××××0010-C300CNY的账号以750000元为限额予以冻结; 对被申请人成都百裕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分行7301××××1892的账号以750000元为限额予以冻结; 对被申请人成都百裕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神仙树支行2280××××5583的账号以750000元为限额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石家庄市明煌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