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固延制药设备有限公司、成某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原成某某科技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申16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固延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原成***科技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南京固延制药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终7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南京固延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固延制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固延制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文
审判员 贾 欢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