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5民初6997号
原告:成都川都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玉双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樵,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莎,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成都百裕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川都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百裕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成都川都诚信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诉讼费缓、减、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川都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