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04民初1797号
原告:山东润豪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草原红太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
原告山东润豪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草原红太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润豪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山东润豪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润豪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山东润豪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