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227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田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长浜村路288号第1、2车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赟,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润豪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标山南路47号A501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田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润豪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作出(2023)沪0120民初227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润豪塑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上海田强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于被申请人山东润豪塑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润豪塑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