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4民初419号
原告:吉林省邦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清华北**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诺恩(天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188号4号楼2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省邦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诺恩(天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原告吉林省邦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邦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吉林省邦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