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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邦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诺恩(天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4民初419号 原告:吉林省邦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清华北**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诺恩(天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188号4号楼2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省邦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诺恩(天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原告吉林省邦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邦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吉林省邦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