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4民初4451号
原告:吉林省邦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清华北**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诺恩(天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188号4号楼21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林省邦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诺恩(天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吉林省邦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省邦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