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81执保432号
申请人:湖南**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津市市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孵化园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申请人湖南**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公司注册资本金纠纷一案,湖南**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55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中国人民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2000000担保,担保人***以其名下房产[产权证号:湘(2020)津市市不动产权第0002123号]为剩余金额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55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此案产;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津市市银苑路(原公证处办公楼)*栋***号[产权证号:湘(2020)津市市不动产权第******号]的房产一套;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