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鸿源电力机械有限公司

杭州双力机电有限公司与诸暨市鸿源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绍诸商初字第603号 原告:杭州双力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鸿源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荣马路**v>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浙江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双力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鸿源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杭州双力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诸暨市鸿源电力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双力机电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诸暨市鸿源电力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双力机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诸暨市鸿源电力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91元,依法减半收取3045.50元,由原告杭州双力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