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鸿源电力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与诸暨市鸿源电力机械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绍诸民初字第73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诸暨市鸿源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荣马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诸暨市鸿源电力机械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诸暨市鸿源电力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诸暨市鸿源电力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