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绍诸民初字第73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诸暨市鸿源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荣马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诸暨市鸿源电力机械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诸暨市鸿源电力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诸暨市鸿源电力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