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14破申7号
申请人:诸暨市某某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百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某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兴宁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诸暨市某某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暨某某公司)以被申请人广东某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某某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存在经营恶化,不能清偿债务等情况为由,向本院提起对广东某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于2024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4年9月4日组织召开听证会,诸暨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广东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广东某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异议称,1.根据2023年12月11日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的《评估结果汇总表》可知,目前广东某某公司的资产为30697.51万元,其中土地使用权6848.47万元、建筑物21782.9296万元、其他建筑物104.3970万元、构筑物938.6858万元、设备871.5992万元、花木151.4274万元。2.根据兴宁市园投公司聘请的深圳鹏润会计师事务所对广东某某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报告可知,广东某某公司总资产为598012136.71元,欠货款总约为410万元,足于偿还诸暨某某公司的债务,只是缺少现金流。3.广东某某公司是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年产值曾达到2亿元,上缴税收最高达到6000多万元的企业,只是由于目前国际、国内大气候影响,企业暂时经营困难,缺乏现金流。4.广东某某公司解决方案:广东某某公司欠诸暨某某公司28万余元,目前公司资产充裕,只是缺少现金流,如果政府收购完毕,完全可以一次性支付。另外,广东某某公司的控股股东有部分商品房,完全可以以房抵债的形式来抵对诸暨某某公司的债务。综上,广东某某公司不存在经营恶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请求法院查清事实的同时,驳回诸暨某某公司对广东某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院查明:广东某某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3亿元,登记机关为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日期为2010年7月28日,法定代表人为***,经营范围:计、制造、销售、安装、维修:机电设备及配件(含水轮机、发电机组成套设备);制造、销售:模具;销售:五金交电、劳保用品;电站及配套总承包与分包(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取得审批的未取得审批前不得经营);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项目投资;房屋及设备租赁;电站设计、电站设备成套技术开发;成套设备销售及服务;商务咨询服务;专业技术咨询服务;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保养及零部件销售。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原告诸暨某某公司与被告广东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9日作出(2022)浙0681民初39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广东某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诸暨市某某电力机械有限公司货款279600元及该款自2021年5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诸暨市某某电力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判决生效后,因广东某某公司拒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诸暨某某公司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1日作出(2023)浙0681执487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显示,执行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广东某某公司名下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其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广东某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粤MW****、粤MW****号机动车两辆,执行法院已登记轮侯查封,暂无处置权;有坐落在兴宁市**道**房**号:粤(2020)兴宁市不动产权第0**7号]、兴宁市省道S225线西侧广东某某机电园厂房2[权证号:粤(2020)兴宁市不动产权第0**8号]、兴宁市省道S225线西侧广东某某机电园厂房3[权证号:粤(2020)兴宁市不动产权第0**1号]、兴宁市省道S225线西侧广东某某机电园厂房4[权证号:粤(2020)兴宁市不动产权第0**4号]、兴宁市省道S225线西侧广东某某机电园厂房5[权证号:粤(2020)兴宁市不动产权第0**4号]、兴宁市省道S225线西侧广东某某机电园厂房6[权证号:粤(2020)兴宁市不动产权第0**3号]、兴宁市省道S225线西侧广东鸿源机电园产品装配楼1[权证号:粤(2020)兴宁市不动产权第0**2号]、兴宁市省道S225线西侧广东鸿源机电园产品装配楼2[权证号:粤(2020)兴宁市不动产权第0**0号]、兴宁市省道S225线西侧广东鸿源机电园产品装配楼3[权证号:粤(2020)兴宁市不动产权第0**5号]、兴宁市省道S225线广东鸿源机电园废料清理房[权证号:粤(2020)兴宁市不动产权第0**6号]、兴宁市省道S225线西侧广东鸿源机电园科技中心[权证号:(2020)兴宁市不动产权第0**9号]、兴宁市省道S225线西侧[权证号:粤(2020)兴宁市不动产权第0**3号]、兴宁市省道S225线西侧[权证号:粤(2020)兴宁市不动产权第0**2号]房地产,执行法院已登记轮侯查封,暂无处置权;被执行人广东某某公司名下无较大额银行存款或有价证券,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3年9月20日,执行法院未执行到款项,诸暨某某公司亦未能提供广东某某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组织听证会上,申请人称,其通过企查查了解,被申请人有司法案件46件,执行终本案件6件,正在执行2件,列为被执行人3件,股权被冻结3次,限高消费7次,有多笔债务到期不能清偿。也没有经营活动,属于僵尸企业,目前还拖欠工人工资,股东的资本已经抽逃完毕,资产都有担保抵押,不能处置,或者没有处置价值,因此被申请人不具备偿债能力,应当进行破产处置。被申请人听证会后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称,目前公司有12个员工正常上班,暂未开展新的业务,厂房出租给其他公司,每月租金15万元,公司不动产均有抵押,但未出售他人,公司有800万元货款的债权,正准备采取法律途径追偿债权。双方均在听证会上表示有和解意向,但听证会后,双方并未和解成功。
本院认为,广东某某公司是否已经发生破产原因是破产清算能否受理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分别对破产原因中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标准进一步作出了解释。对于广东某某公司是否属于资不抵债或是否构成“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案所涉终结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书中明确载明查控到广东某某公司名下财产有车辆2辆、不动产13处,并对上述财产进行了轮候查封登记,且上述财产尚无证据显示是否已进入评估、拍卖,或有评估价格低、流拍的情形,执行法院也仅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诸暨某某公司的债权仍具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能。另根据深圳鹏润会计师事务所对广东某某公司出具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可知,截至2023年12月31日,广东某某公司资产总计598012136.71元,负债合计150511285.20元,所有者权益合计447500851.51元。且根据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9日作出(2022)浙0681民初3915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广东某某公司拖欠诸暨某某公司货款279600元及相应利息,对比广东某某公司拖欠的债务数额及其所有者权益数额,尚不能认定广东某某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诸暨某某公司申请对广东某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依据尚不足。如广东某某公司后续破产清算的条件成就,适格债权人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诸暨市某某电力机械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广东某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诸暨市某某电力机械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