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乐昌市坪石镇烨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乐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乐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坪石分公司、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81民初1319号之三
原告:乐昌市坪***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昌市坪石镇河丰区。
法定代表人:谢冬松。
被告:乐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乐昌市乐城镇府前路一百五十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刘国奇。
被告:乐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坪石分公司。住所地:乐昌市(城北所)府前路150号四楼之一。
负责人:何起明。
被告:***,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告:***,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原告乐昌市坪***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乐昌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坪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乐昌市坪***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昌市坪***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昌市坪***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5.75元,减半收取2392.88元,由原告乐昌市坪***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邱强生
人民陪审员  雷道娇
人民陪审员  王济鸾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王兴裕
书 记 员  范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