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802民初7574号
原告:东莞市鼎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振兴路25号三楼3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清城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道办开发区7号小区22号南之三。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原告东莞市鼎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市清城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东莞市鼎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莞市鼎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泳